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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梳理: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温度法律圈 Author 牛健
来源 | 温度法律圈、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
作者 | 牛健,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
侦查期间,根据控告、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,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,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后,被告人自愿供述的; 审查逮捕、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,检察人员、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,被告人自愿供述的。
采用暴力、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,应当予以排除。
收集物证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,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,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,应当予以排除。如果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,可以不予排除。
一审法院没有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; 非法证据的相关线索系在一审庭审后发现的。
责任编辑 | 刘卓知
审核人员 | 张文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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